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