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文化或者技能的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