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