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钱塘江河道的主管机关。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