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江堤、海塘存在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二)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的;

(三)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