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江堤、海塘存在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二)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的;(三)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