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缴纳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和采砂、取土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