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缴纳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和采砂、取土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