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旱第三十条已修改钱塘江流域内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蓄水放水。各地区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核定的额度取水。旱情严重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对辖区内径流调蓄和水量分配进行临时调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