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钱塘江流域内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蓄水放水。

各地区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核定的额度取水。

旱情严重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对辖区内径流调蓄和水量分配进行临时调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