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江堤、海塘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