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江堤、海塘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钱塘江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项目,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在钱塘江河道一级、二级河段上建设前款规定工程的,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在三级河段上建设的,应当附具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在四级河段上建设的,应当附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