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江堤、海塘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所有的钱塘江河道水工程划定具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依法征用或者划拨后,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