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