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