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省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