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遗体需要在火化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保存费由申请人交纳。因严重传染病致死的遗体,应当立即消毒,并在送到火化殡仪馆后立即火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