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火化遗体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应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