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尚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1999年底前建成。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