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全面推行火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乡、村,可以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其范围的划定,由市(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