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