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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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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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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