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