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部门或者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答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