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九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六条已废止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或者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