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