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国家实行的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