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信用担保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担保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或者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