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担保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或者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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