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信用担保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和失信追究等信用制度。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数据共享体系,依法为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中小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