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国家对强制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