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以处分:

(一)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二)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三)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