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连续三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