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