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存储、使用、提取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