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两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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