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探矿权人不能按期申请延续的,提供相关证明后,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延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