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