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工作的检查监督;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