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好告诉、申诉接访工作;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