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辖权不明的,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