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一)交通高峰期内的;(二)重大节日或国事活动期间的;(三)在大型群众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期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影响其正常进行的;(四)其他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后,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及时通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