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

(一)交通高峰期内的;

(二)重大节日或国事活动期间的;

(三)在大型群众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期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影响其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后,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及时通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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