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