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安全和运行环境安全第二十条有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人员,发现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的违法信息,应当先行保存有关记录,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