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