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