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学前教育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