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将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配备和待遇落实、经费保障以及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等履行职责情况纳入考核和督导内容。考核和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