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应当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

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