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应当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园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