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八以上。学前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