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八以上。

学前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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