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消,并处罚款,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