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交纳各自的出资额;(二)虚假出资或者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三)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