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交纳各自的出资额;

(二)虚假出资或者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