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公开机构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